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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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驻地

玉溪市人民政府是玉溪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玉溪市聂耳路34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编辑

名称 面积(平方公里) 人口(万人) 政府驻地 红塔区 1004 49.5 保安大厦 江川县 850 28.1 大街镇 澄江县 773 16.9 凤麓镇 通海县 721 30.1 秀山街道办事处 华宁县 1313 21.5 宁州镇 易门县 1571 17.7 龙泉镇 峨山彝族自治县 1972 16.3 双江镇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4223 28.5 桂山镇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2858 21.7 澧江镇 江川、通海、澄江即将撤县设区,届时,玉溪将会变为四区五县。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玉溪简介

玉溪市位于云南省中部,地理坐标处于北纬23°19′~24°53′、东经101°16′~103°09′之间。北接省会昆明市,西南连普洱市,东南邻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北靠楚雄彝族自治州。区域最大横距172千米,最大纵距163.5千米,总面积15285平方千米,人口213万。辖红塔区和江川、通海、易门、澄江、华宁五个县以及峨山、元江、新平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形复杂,山地、峡谷、高原、盆地交错分布。玉溪市因粮食高产,烟叶质地优良而享有“滇中粮仓”、“云烟之乡”的美誉。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第三款中的“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款修改为:“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四、将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六、删除第二章章名。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第十项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十二)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三)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将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修改为:“(十四)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增加四项,作为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十五)乱扔生活垃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废弃物;
  “(十六)露营、野炊;
  “(十七)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八)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澄江化石地)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面积为2.2平方公里。第四条 澄江化石地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规定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澄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澄江县人民政府以及右所、九村、海口等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澄江化石地的有关保护工作。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调查澄江化石资源分布;
  (四)建立健全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发掘、零星采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五)汇集、保存、管理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成果副本和化石标本;
  (六)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七)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和文化创意等活动;
  (八)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八条 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第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涉及保护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野生动植物、水、旅游等资源的,应当征求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意见。第十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澄江化石地保护监测制度,对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实施和资源的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边界重要拐点坐标系统,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标识。
  界桩和标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十二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及其他管理或者使用澄江化石地资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解说牌、展示栏、栈道等公共设施;在危险地段和重要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导引标志、安全护栏等保护设施。第十三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保护范围内的澄江化石层位分布进行详细勘查或者根据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研究成果,确定并公布已发掘化石层位点和潜在化石发掘点。第十四条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澄江化石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信息库,公示相关信息,并检查澄江化石地质遗迹和地质景观的保护状况,完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在保护范围内发掘化石标本的单位,应当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发掘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等相关资料,征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进入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报经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第十六条 发掘、零星采集澄江化石要占用耕地、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在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进污水、烟尘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
  (三)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公布

 原标题: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届]第二十三号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与星云湖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Ⅲ类为保护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第五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 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星云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星云湖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星云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星云湖沿岸污染源;
(四)收集、处理城镇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指定人员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 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相关规划应当与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七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流域水资源、水产资源、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十八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库、河道、沟渠、湿地、湖泊等组织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对荒山荒坡进行生态修复,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九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湖、还湿地、还林,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治污工程。对原住居民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产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高效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农业综合防控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星云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畜禽、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逐步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保洁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机制,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行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星云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星云湖鱼类。
第二十五条 在星云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进行作业。
第二十六条 星云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入湖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入湖船只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安全设备,禁止超载。
第二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新建排污口;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
(五)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六)养殖畜禽;
(七)毒鱼、炸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九)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
(十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
(十三)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四)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固体废弃物,丢弃或者填埋病、死畜禽;
(五)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清洗施药器械;
(六)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七)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毁草;
(八)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九)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条 星云湖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依托湖区资源发展生态渔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业。
第三十条 星云湖渔业发展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重点发展大头鲤、星云白鱼,人工放养鲢鱼、鳙鱼、青鱼、鲫鱼、鲤鱼。
在星云湖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星云湖水资源的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兼顾农业、渔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星云湖水量调度,应当保持合理水位,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星云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风光、自然遗产、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习俗,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休闲、观光、康体等设施,开展文化、体育、游乐等活动,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科研、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报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对星云湖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水文、通信、湿地工程及科研、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爆破、打井、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毒鱼、炸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湖泊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生产生活用具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倾倒、堆放、填埋、抛撒生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或者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放孔明灯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星云湖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丢弃或者填埋病、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入湖河道、沟渠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沿湖面山采矿、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原建成的磷化工等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以侮辱、殴打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湖泊管理中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星云湖保护和管理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玉溪卫健委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玉溪卫健委是委员会部门性质的单位。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玉溪市中医药管理局,玉溪市防治艾滋病局牌子。玉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玉溪市政府组成部门,现任主任是师燕忠。获得荣誉2020年12月,授予“云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第五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第七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第十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第十一条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与星云湖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星云湖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星云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Ⅲ类为保护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实施星云湖生态补水工程,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第五条 星云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域及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径流区的范围。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第六条 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星云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星云湖保护。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星云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湖泊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星云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第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星云湖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实施河(湖)长制,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准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指导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水政、渔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审查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五)配合江川区人民政府做好星云湖保护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星云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星云湖保护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星云湖二级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监督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3.92米。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第六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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