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2021年电子烟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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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卖水果电子烟怎么判刑

1. 根据2021年11月10日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卷烟管理范围。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在2021年11月10日前,销售电子烟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 自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发布并施行起,无证销售电子烟,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若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将依照刑法第140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5.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者,依照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若具有特定情形,如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将被视为“情节严重”。若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向未成年销售电子烟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商铺是禁止向未成年人买烟的。应该全面落实综合控烟措施:要提高卷烟价格该在烟草包装上印制大面积健康警示图形禁止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只提烟草广告和影视作品中的吸烟镜头是远远不够的要鼓励吸烟者戒烟,让成年人起到榜样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于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之后,将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列入到卷烟的管理事项,并依法施行监督、管理。因此,提供电子烟等新兴烟草制品的经营者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电子烟的零售经营业务。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规定,提供烟草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卷烟、雪茄烟,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提供烟草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警示标语、标志。如果提供烟草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为了牟取私利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提供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经营者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等情形的,依照《刑罚》(法律)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十五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2021年电子烟新政策

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有关规定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是:
1.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
2.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
3.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022年残疾人办烟草证新规

政策2021年残疾人办烟草证新规为,与已设经营户距离应不少于三十米。持有残疾证同等条件优先办理。申请人持有当地法定部门出具的残疾、下岗失业、特困等合法证明以及列入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连锁直营门店和放心店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放宽间距限制条件,但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十五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苏州烟草零售布局新规定

2021烟草证新政策距离规定:1、两家烟草证店距离30米至100米需要以上。根据各地情况规定略有不同,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2、在学校附近,要求烟草证申请新店距离学校大于100米至150米以上。3、在副食品、小百货等综合批发市场内,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每一市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三十米;4、申请人持有当地法定部门出具的残疾、下岗失业、特困等合法证明以及列入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连锁直营门店和放心店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放宽间距限制条件,但新设零售点前后左右与已设零售点的距离均应不少于十五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年烟草证申请新规

2021年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有关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1烟草证放开了吗?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2021年,烟草新规出台发布,开放2021烟草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023年办烟草证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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