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事件处理结果,鸿茅药酒事件处理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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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事件处理结果是什么?

国家药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并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
据悉,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扩展资料
鸿茅药酒使用中需要注意什么
“是药三分毒”,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具有药品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指出,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据悉,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国家药监局回应“鸿茅药酒事件”
百度百科——鸿茅药酒事件

公安部回应“鸿茅药酒”事件:已责成内蒙古公安开展核查

近期媒体高度关注。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17日回应称: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公安部回应鸿茅药酒事件】针对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问题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指示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验证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事实,以法律为标准,严格依法处理,相关工作正在依法推进。
全程回顾鸿茅药酒事件:
2017年12月19日,中南大学毕业、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广州医生谭秦东美篇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本文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阐述了红茅药酒对老年人的危害。表达本身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但标题是情绪化的。毒药一个词,想用夸张毒药这个词吸引了公众的注意。
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一名员工于2017年12月22日受公司委托报案。最近很多微信官方账号都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甚至声称鸿茅药酒是毒药,传播虚假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读者和患者,导致多家经销商退款,总金额827712元,导致公司销售急剧下降,市场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严重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然而,这篇文章的点击率只有2000多次。如此小的传播是否与鸿茅药酒声称退货80万元的经济损失构成因果关系,引发了舆论的强劲反弹。 根据经济调查大队的一份材料处理说明,报告涉及两篇文章:一篇是安徽黄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每天最热的雪球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谭秦东发表的一篇文章。警方认为,前者不构成犯罪。
2018年1月5日,凉城警方从美篇南京蓝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谭秦东注册ID号码,手机号码。该公司负责在线信息发布的副总经理表示,谭秦东的在线帖子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可能会有一些侵权诽谤情节,但这不属于公司的审计范畴。
2018年1月10日,谭秦东被凉城县公安局拘留;25日,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谭秦东被逮捕。
2018年3月13日,凉城县公安局发布《起诉意见书》毒药一篇文章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250次访问,849次访问,720次访问,253次访问,120次分享。
4月13日,由内蒙古企业家联合会、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内蒙古信用促进会联合主办2017第十一届内蒙古年度经济榜新闻发布会于4月13日在呼和浩特举行。其中,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鲍洪生等10人荣获2017年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
4月15日,凉城县警方通报:鸿茅药酒声誉损害案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4月15日,医生辩护律师表示将进行无罪辩护。
4月16日,媒体报道红茅药酒广告违法2600次。
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论证红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就鸿茅药酒事件发表声明
4月17日下午,广州医生谭勤东被取保候审,他在回家的车上说:自由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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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鸿茅药酒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鸿毛药酒告上海律师的判决书全文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沪0112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民初9577号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远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与被告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茅国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被告程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茅国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发布道歉信,费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运营的“法律101”及他人运营的“红盾论坛”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此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经查,该文章标题为《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虚假广告”,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极易让读者误以为原告在“12件典型虚假广告”之列。文章发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点,阅读量已经高达10,506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致使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商誉损失。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并未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中发表过涉案文章,但仍坚持要求被告在该两家媒体之一发布道歉信。
程远辩称,其确实发布过涉案文章,且该文章确实被红盾论坛转载,但不认可原告所称的阅读量。其以权威媒体报道、工商部门发布的文件及处罚决定予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系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的评论,是正当合法的评论文章,不构成侵权和违法。原告的广告史劣迹斑斑是确凿无疑的,是事实存在的。确认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鸿茅药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确写清楚,针对鸿茅药酒的评论都是网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误导。其系关注到《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鸿茅药酒,由此受到启发后才写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实并不是举例药品广告违法,而是质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尺度过于宽松,存在诸多违法嫌疑。其写涉案文章不针对原告,也不针对任何人,仅是对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实仅是一小部分,且来源于权威媒体,系对行为的评论,同时也是对相关管理部门、食药监部门、央视、审查及播放广告的部门的做法的质疑,应属言论自由的范围。如果原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理应忍受这样的社会批评。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89号公证书一份,系对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中相关内容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不实文章,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的运营主体是本案被告;
2、编号为(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90/1491/1492号公证书共3份,证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红盾论坛转载此文章已经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续存在点击,公证书中虽没有显示,但实际后续存在不同数次的点赞和点击,点赞达64次。证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网络中存在大量传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微信公众号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虚假广告的文章,该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标题,证明该12件虚假广告案例中不涉及鸿茅药酒;
4、药品广告审查表,出具方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证明原告的广告合法合规。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法律101是被告运营,文章也系被告发布,证明目的同证据1。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确实是其本人运营的,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写,其中内容不存在修改,确实是其发表过的,其对此承担责任。截止公证书出具当日,该文章的阅读量仅有915次;
证据2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写,也确实在红盾论坛转载过。这个文章既然在其公众号上刊登,在网络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当然的。红盾论坛的阅读量也是9821,与原告主张不一致;
证据3予以认可,与其提供的证据1内容是一致的;
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根据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需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经过审查代表可以发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广告的查处部门是食药监部门,但是广告违法的审查部门是工商部门,如果工商部门经审查认为发布广告的药品违法,也是可以进行处罚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其所写的文章中所述事实并不是举例药品广告是违法的,而是质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的时候尺度过于宽松,存在诸多违法的嫌疑。这和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直接关联;
证据5认可,《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写。
被告程远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8)沪东证字第242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的内容;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网络评论源自“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在权威媒体“澎湃新闻”的微信公众号《莎普爱思广告最多?鸿茅药酒不服:7年拿1167个广告批文》一文中有公开报道;
2、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为保全证据支出1,800元;
3、权威媒体“澎湃网”发表《谁在为“违法成瘾”的神药广告开绿灯?》一文,来源于澎湃网网址,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
4、《财经天下》周刊博客发表署名刘雪儿的《鸿茅药酒违规10年被通报2600次,零售年销16亿竟花150亿打广告?》一文,来源于网络,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该文称鸿茅药酒可评上广告违规吉尼斯纪录;被告在自已写的文章中也引用了该媒体所称的可以评得上吉尼斯纪录;
5、权威媒体《新京报》微博发表《屡犯屡被开绿灯“神药”连着“神监管”》一文,来源于《新京报》微博,证明被告发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数据和事实引自权威媒体公开报道,该文亦称鸿茅药酒广告行为“劣迹斑斑”;
6、《鸿茅药酒广告屡遭查处不收敛》一文,源自《中国消费者报》纸质媒体报纸的2010年3月15日的B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7、《“广告狂”鸿茅药酒隐现不合规》一文,来源于《北京商报》2016年11月8日C01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8、《鸿茅药酒被库尔勒食药监局责令停售》一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2016年9月12日的C16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9、《鸿茅药酒的江湖乱局》一文,来源于《华夏时报》2010年3月6日第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10、《不实广告透支营销鸿茅药酒或重返老路》一文,来源于《华夏时报》2009年4月4日第20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
11、《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1034个广告批文不断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一文,来源于人民日报社主办《健康时报》2017年8月25日第3、23、24版,(文章打印件源于中国知网数据库,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的诸多违法广告行为及其各种违法类型被新闻媒体广为报道;被告文章中引用的鸿茅药酒“2630次违法”的报道源于此文;
12、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鸿茅药酒广告违法的公文、公告(附目录),来源于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证明2008年至今各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鸿茅药酒广告有着不计其数的违法通告,广告违法行为涉及各个类型;
13、工商总局公布“降压0号”等十大严重违法广告,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12期,复印件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明工商总局于2011年将鸿茅药酒的广告违法行为作为十大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全国通报;
14、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鸿茅药酒广告违法行为的公告及处罚决定,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证明2008年至今鸿茅药酒多次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罚;
15、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原告的历史名称为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些公告中及媒体提及的企业就是原告;
16、.上海图书馆资料费发票,证明证据6-11、13中的报纸、期刊原文复制于_上海图书馆;
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_上查询的蒙药广审(视)第2017120232号药品广告内容,证明被告涉案文章中引用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与食药监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一致。事实上该广告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有体现。
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发表的文章是事实,但是不认可被告发表的文章系学术性探讨。被告发表该文章是通过贬低原告获得关注,以达到被告营销、提高自身形象和销售书籍的目的;该证据对上海发布的微信公众号中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件已被查处的文章做了公证,但是原告公司的产品鸿茅药酒并不在该12件典型案件之列,被告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未经核实的评论,并在该评论的基础上对原告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攻击,被告引用的这个澎湃新闻的文章是事实,但是其中描述的事实被告并没有核实,被告在没有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引用;被告称发表文章的时候引用了大量数据,但是实际被告发表的文章没有标明索引和出处;
证据2与原告无关,不予质证;
证据3-11中的诸多文章,被告都是未经核实的,原告对这些文章也是不认可的,原告对此没有采取维权行动不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原告有原告维权的程序和途径。其中证据4的文章,该文章已经由作者本人删除,因为该文章已经涉嫌违法侵权,原作者已经自行删除,对于其余文章,都未对所谓被告提出的2630次违法通报的数据做出分析,无法体现该数据的合法、合理来源;证据11健康时报刊登的文章,事实上该文章也没有说明2630次违法广告数据的来源,该证据亦不能作为被告文章的理论支持;
证据12和1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我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并无限制性规定,企业广告批文多并不意味着广告必然违法,反而从另一侧面说明企业重视广告审批,监管部门认真负责。关于江苏省苏药广公(2015)第003号公示亦证明原告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进行过积极的处理和整改;
证据13和16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证据13是真实的,原告也不认可实际事实,这仅是交流和文章。公告也是属于新广告法实施之前的,是对以前事情的态度,不能拿几年前的数据诋毁现在的实际情况,证据时间太久,属于引用不当,不合适,属于侵权;
证据15认可,无异议;
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7日,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发表题为《[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的文章,明确了12件广告被查处,该文章下方“精选留言区”有多名读者对为何不审查“鸿茅药酒”广告为虚假广告提出质疑。上述文章所载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不包含“鸿茅药酒”。
2018年3月5日,被告程远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微信号:chengyuanlawyer)发表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称:近期,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截图([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2018-02-27.上海发布)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很多网友的留言矛头均不约而同地指向了鸿茅药酒的广告。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如果医药广告违规也评吉尼斯世界记录的话,鸿茅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是要经过广告审查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广告的。我们不禁要问,作为审批部门是否尽到审查义务.....虽然不能断言鸿茅药酒的_上述广告违法,但可以肯定的是,食药监部门在广告审批时采用了极为宽松的标准。除了宽松的审查标准,宽松的行政处罚也是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
2018年3月6日,涉案文章被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微信号:aicbbs)转载。截止2018年3月8日,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915次,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上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为9821次。目前,微信公众号“红盾论坛”已删除涉案文章。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出版的《健康时报》(人民日报社主办)第62期发表题为《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1034个广告批文不断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的报道。该报道载明: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等内容。
2017年12月8日,澎湃网发表《谁在为“违法成瘾”的神药广告开绿灯》的社论,该文章中载明:有媒体根据近十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等内容。
2017年12月9日,新京报微博发表题为《屡犯屡被开绿灯,“神药”背后“神监管”》评论文章,载明:鸿茅药酒广告的违规记录,恐怕就难有望其项背者一健康时报曾报道,据近十年来的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违法次数2630次,广告批文却能获得上千个,这堪称一大奇观:一边是广告行为上的“劣迹斑斑”和数不胜数的违法警告,一边却丝毫不影响其获得广告批文的资格,得以继续以“神药”的面目在各平台给民众“洗脑”。文章还对其他内容作了报道。
2018年2月27日,财经天下周刊博客发表署名刘雪儿的《鸿茅药酒违规10年被通报2600次,零售年销16亿竟花150亿打广告?》一文,该文载明:如果医药广告违规也评吉尼斯世界记录的话,鸿茅药酒一定能榜上有名。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相当于每个月收到22次通报,其中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却有1186条获批广告等内容。
又查明,通用名称为“鸿茅药酒”的非处方药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19日,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公司,2017年9月22日,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中成药酒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鸿茅牌鸿茅健酒、鸿茅牌鹿茸参芪酒、鸿茅牌鸿茅鹿龟参酒的生产和销售;白酒生产;房屋租赁。*****般经营项目:无。
本院认为,
原告系以生产销售“鸿茅药酒”等产品为经营项目的法人,作为非处方药“鸿茅药酒”的生产批准文号之实际持有人,原告的名誉权不仅包括其本身的商业信誉,还包括其经营产品的声誉。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中,“鸿茅药酒”系原告经营的产品、“鸿茅药酒的广告”系原告发布,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所谓诽谤,一般是指捏造、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名誉。纵观涉案文章整体,被告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个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误导读者、消费者认为“鸿茅药酒”属于涉嫌违法的12件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以及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劣迹斑斑”属侵权行为,本院评述如下:首先,涉案文章虽引用了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发表的题为《[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涉嫌违法的典型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作为理性的社会人也难以仅凭该表述即对原告及其产品作出否定性评价。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然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综上,被告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
据此,原告之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财权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 黄慧敏

央视是怎么评鸿茅药酒事件的?

央视评鸿茅药酒事件: 防止荒唐执法,必须加一道监督“紧箍咒”。
因为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文,广州医生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跨省抓捕,其后被刑拘、逮捕,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结果引发轩然大波。
4月17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已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公安部官方微博也作出回应,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 下午18时,谭秦东医生取保候审后,已经走出凉城县看守所。
尽管诉讼程序尚未走完,案件也未盖棺定论,但此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端倪,却已经令人深思。正应了上级检察机关所认定的——“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条件,具体到损害商品声誉罪上,表现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最高法的《刑案审判参考》中,也规定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后果。一篇《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原文为“毛”)文章,实际点击量仅2000余次,能“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吗?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成疑。
而且,作为一个医生,他的网上发帖,虽然存在用语等方面的违规嫌疑,但在公众看来,总体是一个专业人士的质疑而已,属于“科普及科普文章中一些不同的观点”,从现有证据看,也不是所谓“竞争对手”指使,不存在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仅凭发帖行为还不能证明发帖者的主观恶性到了需刑罚予以严惩的程度。即便是“毒药”等用词存在违规嫌疑,也不宜抡起刑责的大棒,来个千里大追击。
从调查看,还不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诉讼程序也有不少问题。行使侦查权的当地警方,为保护所在地特定企业介入处理,很容易被理解为“地方保护主义”。谭秦东医生被凉城警方拘留,继而被批准逮捕,对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强制措施似乎很难立得住脚。比如,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此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达到逮捕的基本条件。
权力是国家公器,行使必须慎之又慎,决不可任性而为。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立法明确了执法的程序、标准、要求等,这些就是权力的边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红线。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上级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积极回应、推动问题解决,体现了规范权力的鲜明态度,也为众多执法者撞响了警钟。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具体案例抓起。抓住这个深化法治的契机,举一反三,在深入调查、追责问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才能真正避免类似的荒唐执法重演。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移动网

谭秦东和鸿茅药酒事件出了个什么大逆转?

谭秦东就发文事件道歉,称是为了出名。
谭秦东微博道歉,鸿茅药酒董事长点赞,并撤销报案。
5月17日,谭秦东和鸿茅药酒事件出了个大逆转,双方似乎已经达成了某种和解,谭秦东公开向鸿茅药酒道歉。随后鸿茅药酒撤回报案。
鸿茅药酒董事长鲍洪升在微博上点赞。
很快微博的评论区被沦陷,到目前为止,谭秦东妻子的微博和鲍洪升的微博评论被关闭。
最近几天事情的进展出乎意料,5.11谭秦东被传唤,时间长达12个小时;
5.14谭秦东住院;
5.17日,下午4点左右谭秦东发表道歉声明;,下午5点20,鸿茅药酒发布声明,撤回对谭秦东的报案并撤回侵权诉讼。
评论:
1.如果这篇道歉可以让你远离牢狱之灾,我可以理解,再次祝谭先生和太太一切顺利。
2.哀莫大于心死!这就是此刻的心情吧!
3.直言,不屈强豪是我们这个伟大民族5000年来的动力。而现在……

内蒙古食药监局如何回应鸿茅药酒事件?

4月19日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针对“鸿茅药酒”事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回应,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同时,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鸿茅药酒”事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做出回应:
①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
②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③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④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
⑤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来自中新网,百度知道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鸿茅药酒事件始末是什么?

鸿茅药酒事件的起因2017年12月,拥有麻醉医学硕士学位的广州执业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表了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2018年1月份遭到了遭到厂家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理由是损害商业名誉罪。
说明:
4月15日,凉城县警方通报鸿茅药酒声誉被损害案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4月15日,医生辩护律师称将做无罪辩护,4月16日,媒体报道称鸿茅药酒广告违法2600次,4月16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今年1月10日傍晚,内蒙古凉城县的数名便衣警察赶赴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旭景佳苑小区,带走了一位名叫谭秦东的医生,之所以被抓,源于他去年12月19日在美篇上发布的一篇标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
谭秦东撰写的内容分三部分,开头中国神酒,只要每天一瓶,离天堂更近一点,人到老年,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正文老年人,退休后很多消遣项目就是电视,鸿毛药酒,夸大疗效,包治百病,结尾,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礼物。

中国中药协会曾违规表彰鸿茅药酒被降级,这是谁在监管?

这当然是国家在监管,不管是国家性的协会还是民间的协会,其实都是在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不能做出任何逾规逾矩的行为,如果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就会遭到处罚。
中国中药协会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这是中国中药协会在监管。
中国中药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由民政部门监管。
中国中药协会直接受国家民政部监管和督查,同时也受广大人民群众、各方媒体和各个检察机关的监督。
民政部在公告中指出,鉴于中国中药协会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同时受到民政部作出的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现决定将中国中药协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2A级,在此次被降级的社会团体中唯一一家被两降两级的社会团体,足以说明中药协会肯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民政部表示,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公告作废。
对于鸿茅药酒的事件,最早提出质疑的是一位广州的医生,广州医生谭秦东发帖质疑鸿茅药酒虚假宣传,但是他却因为涉事企业以其恶意抹黑为由报警,谭秦东后被警方抓捕问责,此事件当时在线上线下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其中的利害关系也不得而知,直到后来鸿茅药酒被曝光出现虚假宣传,并且被有关部门证实,中国中药协会的声誉一路下跌,让人无法信服。中国中药协会对于“鸿茅药酒事件”也公开正式的发布致歉函称,在社会公众舆论中的影响认识不足,接受各方批评指正,决定撤销本次表彰,纠正错误,规范管理。
中国中药协会还授予鸿茅药业等20多家企业“2018年度中国中药行业社会责任明星企业”荣誉称号,授予19名企业相关负责人“2018中国中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人物”荣誉称号,授予企业和荣誉如此之多,含金量到底禁不禁得住保证呢?后来被媒体曝光后再次引起社会质疑。
民政部监督和督查中国中药协会的日常工作,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负责监督。

鸿茅药酒是否已停播全部广告?

4月26日下午,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鸿茅国药发布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向社会各界人士和消费者致歉。
其中表示,目前已停播全部广告,并表示认识到鸿茅药酒在近五年的广告投放中存在广告投放量大、下游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广告违规等问题。对于社会关注的安全性、豹骨来源及生产质量等问题,鸿茅药酒表示"豹骨"的购买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称"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鸿茅药酒是安全"。
自查报告全文如下: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作为鸿茅药酒市场与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问题,强化质量安全,加强风险控制,规范生产经营,坚决做到对消费者负责。
在近期鸿茅药酒事件的舆情发生后,我公司没有认真研判风险,主动发声,主动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导致舆情进一步扩大。由此,给社会各界带来的问题和影响,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向社会真诚道歉,恳请公众谅解。
本次事件,对于鸿茅国药是一次深刻教训。我公司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承担不良反应直报和对药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任务,以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我公司正在认真组织自查,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现将截至目前的自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各界通报如下:
一、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鸿茅药酒安全性、豹骨来源及生产质量等问题的说明
1.鸿茅药酒组方中的"制附子、制半夏、制天南星"都是炮制品,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的日服用量,折算成药材剂量,上述药材日用量均在药典规定的安全用量范围之内。因此,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使用鸿茅药酒是安全的。
鸿茅药酒组方中制附子和制半夏同用在中成药制剂中具有普遍性。
2.针对鸿茅药酒的安全性,我公司主动开展过毒性试验、主要药效学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和试验结论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不良反应中心数据,2004年至2018年2月底,鸿茅药酒共有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3.鸿茅药酒中"豹骨"的购买及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生产过程中,物料平衡符合要求。并在2007年启动了鸿茅药酒中去豹骨研究工作并完成了药效学对比研究实验。
4.我公司始终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在历次产品监督抽检中,未出现产品不合格情况。今后,我公司会持续按照GMP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承担不良反应直报和产品质量持续提升的主体责任。
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主动监测药品风险,并对鸿茅药酒持续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守好"品质关"和"用药安全关",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二、关于社会公众及媒体关注的鸿茅药酒广告问题的情况说明
我公司经过严格自查及深刻反省,认识到鸿茅药酒在近五年的广告投放中存在广告投放量大、下游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广告违规等问题;企业经营管理过度依赖广告、广告发布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我公司对由此引发的媒体争议、社会批评,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
1.近五年来,我公司作为广告投放主体,发布的广告平台为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卫视及地方媒体。经认真自查,广告发布过程均依法合规。但鸿茅药酒的全国各地经销商和零售药店存在违规发布广告的问题。通过查询近五年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涉及鸿茅药酒的公告共计17个,其中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颁布之后的公告有4个。
2.关于 "鸿茅药酒祝您:每天两口 健康长寿"广告语的创意,是因为鸿茅药酒产品说明书中的用法用量为:口服一次15毫升,一日2次。因药酒剂型特殊,有酒的特性,容易出现消费者超过规定用量服用的情况,所以广告语表述为"每天两口",是特意提醒消费者每天服用量不要超过"两口",以保证用药安全;"祝您健康长寿",则是一句祝福语。为避免歧义,201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与我公司约谈,要求企业对凡是含有有可能引起误解、歧义、争议广告用语的广告全部改版、尽快停播。我公司已按要求停播有关广告,并交回了相关广告批文。
2018年改版后播出的广告内容特意增加"鸿茅药酒提示您,购买药品前请阅读说明书"的安全用药公益性宣传,同时也明确了鸿茅药酒是药品的属性。
3.近年来,鸿茅药酒饱受侵权产品、假冒产品的侵害,我公司从未发布过"喝鸿茅百病消"、"鸿茅药酒包治百病"等广告内容,也从来没有宣称过"鸿茅药酒能够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对此我公司将进一步调查其发布主体及来源,并进行追责。
目前,为了消除不良影响,承担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从严整改措施。现已停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卫视及地方媒体的全部广告;同时派出检查小组,深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从速建立了从企业到零售终端的完整、严格、可控的广告宣传管理链条;对假冒鸿茅商标或商号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维权;积极宣传药品用药安全;承担社会责任、关爱患者健康、大力参与和推动社会公益活动。
最后,鸿茅国药感谢近日来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和批评,向各界人士及消费者真诚道歉。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在我公司今后的发展中继续发挥监督作用。
广告先停播,等问题查清楚再说。
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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